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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一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的必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人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

  •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目录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

  •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8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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