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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中山| 企业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和过后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合同部分(一)


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蔡盛长律师、叶莉

【摘要】2019年12月发生在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2020年1月开始蔓延到全国各地。为应对本次疫情,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并相继出台了各种防控措施,如封锁道路、延长假期、隔离相关人群、企业有条件复工等,众多企业也因此遭受了程度不一的损失。此次疫情更是被世卫组织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来可能会对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


疫情何时能结束尚不得而知,为便于各经营主体更好的处理相关问题以减少损失,本文特就疫情对商务合同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梳理以供参考。


企业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合同部分(一)


 

1、已签订的合同对疫情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已签订的合同对疫情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


(2)疫情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因疫情的发生,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实际履行。


(3)应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也即此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涉及对外贸易的企业,可向各地的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的证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证明属于有关事实的证明,并不当然地产生“不可抗力”下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否能够以“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款和相关约定以及个案的具体事实来认定。


如:据网易新闻2月9日报道,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和道达尔公司(Total SA)拒绝接受中国一家液化天然气(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


②国内商事活动,可在当地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同时企业还需保管好相关权威部门在官网上发布的公告、通知,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道路被封堵的照片、视频等,企业向合同相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以及其他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可能需要向公证机构出示相关资料证明。


(4)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5)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事由而主张免责的情形:


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则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另外,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也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即付款方仍有义务按期付款,当事人作为付款方的,对供应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1)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在不可抗力的出现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则应免除全部责任;若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仅应免除该部分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可抗力仅会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不可抗力消失后合同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该部分迟延履行的责任应予免除。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事由,也仅在合同目的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时,才有可能构成合同解除。


(2)处理建议:


应尽早评估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当事人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结合自身目前情况,综合评估判断违约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可能。


若当事人已预见本次疫情将对合同履行产生较大影响,且拟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建议当事人提早采取相关措施,以期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减少损失。


①当事人可积极联系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履行的障碍进行沟通,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进行磋商,争取形成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并签章保存。若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协商达成一致,则可能会大大降低日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②若双方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应及时以有效的通知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受疫情影响己方无法履行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本次疫情违约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


若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也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并留存相关证据。若相对方提出异议,则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对己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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