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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中山·京讲| 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商务合同应如何处理

本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蔡盛长律师、叶莉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在2020年的春节期间发展成为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全民抗击疫情,措施之严厉、规模之宏大,史上未有。现在,虽说是大力支持复工,但疫情仍然未了。此次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尤如一列高速行驶的列车,遇到路障,紧急刹车,后果可想而知。在经济领域,商务合同如何签订如何履行,应当引起重视。故特别就此事项进行梳理,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目前各地法院针对本次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审理相继发布了指导意见。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9日发布了《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企业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此,广东省内已签订但因为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的合同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已签订的合同对疫情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住建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就明确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属于不可抗力,并载明了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具体的条件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的处理等内容。 


(二)已签订的合同对疫情没有约定的,建议企业积极联系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履行的障碍进行沟通,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进行磋商,争取形成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并签章保存。若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协商达成一致,则可能会大大降低日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三)若双方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建议企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结合企业自身目前情况,综合评估判断违约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可能。提早采取相关措施,以期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减少损失。


企业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


2、疫情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因疫情的发生,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实际履行。


3、应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也即此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涉及对外贸易的企业,可向各地的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的证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证明属于有关事实的证明,并不当然地产生“不可抗力”下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否能够以“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款和相关约定以及个案的具体事实来认定。


如:据网易新闻2月9日报道,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和道达尔公司(Total SA)拒绝接受中国一家液化天然气(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


(2)国内商事活动,可在当地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同时企业还需保管好相关权威部门在官网上发布的公告、通知,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道路被封堵的照片、视频等,企业向合同相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以及其他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可能需要向公证机构出示相关资料证明。


4、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5、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事由而主张免责的情形:


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企业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则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另外,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也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即付款方仍有义务按期付款,企业作为付款方的,对供应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企业需根据疫情对合同的具体影响程度来综合判断合同该如何处理:


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1、在不可抗力的出现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则应免除全部责任(注: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基于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若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仅应免除该部分的法律责任;在不可抗力仅会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不可抗力消失后合同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该部分迟延履行的责任应予免除。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双方可协商解决,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需要注意的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企业应及时以有效的通知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受疫情影响己方无法履行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本次疫情违约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


2、若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企业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留存相关证据。若相对方提出异议,则企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


3、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对己方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五)收货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收来自疫区的货物?


国家卫健委专家强调新冠病毒目前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接触传播。为防控病毒传播,人民银行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回笼现金,采取紫外线或者高温等消毒,存放14天以上再投放市场,对于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现金消毒以后,要求存放7天以上再投放市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求疫情期间,商业银行对从医院、农贸市场和公交行业回收的现钞消毒后上交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分行进行二次消毒后直接销毁、不再投放市场。


因此,可能会存在部分收货方出于对新冠病毒接触式传播途径的恐惧而拒收货物来自疫区。那么收货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收来自疫区的货物呢?


笔者认为,需要基于合同对货物验收质量标准以及收货方能否举证疫情对货物质量影响的程度进行判断。若货物沾染病毒的可能性较低,且货物防疫措施得当,新冠病毒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限,拒收货物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行使合同抗辩权,拒收方可能将就其拒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收货方有可能基于货物自身的特点,提出增加新冠病毒检测或对货物进行消毒的验收要求,此要求存在商业合理性。发货方应予以关注,并做好提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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