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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中山·京讲| 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处理(以广东为例)

本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蔡盛长律师、叶莉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在2020年的春节期间发展成为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全民抗击疫情,措施之严厉、规模之宏大,史上未有。现在,虽说是大力支持复工,但疫情仍然未了。假期延长了,工资如何发?复工延迟了,员工工资如何处理?因为疫情,员工不敢回城务工,企业怎么办?政府如何来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这些问题都与我们息息相关。为此,律师特别就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梳理,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与疫情相关的劳资关系问题解答



01

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1、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2、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五类企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 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 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 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及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2020年2月10日起,企业仍然没有复工的,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事假无需支付工资,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


此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按照广东省高院《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的规定,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6、未复工采用居家远程办公方式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企业不能复工但安排员工采用居家远程办公方式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就远程办公期间约定具体工作目标、工作时间、薪资待遇重新达成一致。员工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7、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的工资支付。 


8、员工未感染,也不属于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如何支付?


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9、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调整工资待遇标准或延期支付工资?


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要降低薪酬或延期支付工资,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建议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共渡难关。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文件,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1)发布停工停产通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未产生提成、绩效工资、奖金的可以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


(2)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中止劳动合同等方式,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但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企业应妥善保存协商一致后签署的文件。


(3)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减少工资支出;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目前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的众多扶持政策,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些政策措施,结合自身情况,积极争取相应的补助或扶持资金。



02

疫情期间的社保问题




1、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普通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在复工返程途中以及上下班途中感染的均不属于工伤,在上班期间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目前政策尚不明,有争议。


03

中山市企业复工指引


(根据中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17日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整理)



1、企业复工前的准备:


(1)完善疫情防控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复工复产疫情应对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


(2)做好员工返岗排查。企业复工前,应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分类指引员工有序安排返岗。对疫情重点区域有“两史”(疫情重点区域旅游史和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引导员工暂不返岗:


对无“两史”:已返回中山但未满14天的员工,根据体温检测进行分类安置: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上的员工,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无“两史”且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下的员工,予以返工。


对有“两史”:已返回中山的员工,根据体温检测进行分类安置: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上的员工,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下的员工,要求在企业隔离区进行14天隔离。隔离期满且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予以返工;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不具备自设隔离区的企业由属地政府协助。


(3)落实防控设施设备。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发放工作,返岗员工必须佩戴口罩。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医学观察点,观察点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生活设施齐全、通风情况良好的区域,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政府寻求协助。


2、企业复工复产中防控


(1)开展日常卫生消毒。企业应每日对人员接触型设备、办公用品、餐具等进行消毒,保证洗手设施正常,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车间、宿舍应先洗手,上班前对手进行消毒,做好防疫措施。


(2)开展日常体温检测。员工每日在进入办公场所、车间前要筛查体温和健康状况。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根据员工体温检测显示情况分类、分流处理。对体温检测显示37.3℃以上的人员,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3)开展员工日常健康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人员,负责每天收集掌握人员健康信息,观察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建立员工病假记录制度和员工出行报备制度,动态掌握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发现发热37.3℃以上的人员立刻转送医院检查,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有宿舍的企业应按照封闭式管理要求实行防控,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没有宿舍或宿舍条件不完全满足员工居住需求的企业要与社区联动,做到员工的工作地点、居住地点、交通路线“两点一线、轨迹可循”。


做好企业集中生产线、住宿区、厂房等人员密集区防疫工作,要求按时消毒。保持通风,建议每2-4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20-30分钟,人员较多的办公室,可适当增加开窗通风次数。鼓励以错峰上班、居家办公、网络会议等形式复产复工。


禁止举办人员密集型培训、聚会。用餐应尽量采取错峰就餐,避免聚集,落座间隔应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


3、发现新冠肺炎病例的应急处置


如复工企业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属地政府将立即安排应急处置团队,会同医疗人员对病例进行隔离、检查、治疗,对工厂相关区域进行消毒,结合专业疫情防控建议,给予企业正常复工、部分复工或责令整改的防控意见,各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收集、使用员工的相关个人信息?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为防控疫情传播,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企业复工前需对返岗员工进行排查以确定是否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有发烧症状的员工,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均会向员工收集各类相关信息,如:户籍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近期逗留地、近期接触的人员、近期搭乘的交通工具、健康状况、返程计划,等等。



(一)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收集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呢?


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环节,我们有如下建议: 


1、在要求员工提供个人信息时,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等;例如,通过问卷收集信息的,可在问卷上载明收集目的、隐瞒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并加上“本人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刻意隐瞒自己的病症、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情形,知悉隐瞒相关信息的法律后果,同意企业为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使用上述信息”字样。


2、仅收集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所必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对于异常或存疑的个案可作跟进,补充收集其他个人信息。避免同时反复收集已知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3、选用安全可靠的信息提交和接收方式,以免个人信息在收集过程中泄露、毁损或丢失。


4、用人单位发现员工隐瞒或谎报其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隔离、上报等紧急措施,并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


(二)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员工的相关个人信息,除疫情防控机构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用人单位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和存储方式,鉴于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对于员工个人信息的访问和操作,仅授权为履行本职工作需要知悉或使用该等信息的人员。


除根据相关规定向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供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禁止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或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中央、广东关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的相关政策规定(截止2020.2.17)



序号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1

2020.1.26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2

2020.1.3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3

2020.1.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

2020.1.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5

2020.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6

2020.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7

2020.2.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8

2020.1.2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9

2020.1.28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10

2020.2.6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11

2020.2.9

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

12

2020.2.17

中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中山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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