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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中山·京讲| 政府因疫情期影响对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本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蔡盛长律师、叶莉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在2020年的春节期间发展成为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全民抗击疫情,措施之严厉、规模之宏大,史上未有。现在,虽说是大力支持复工,但疫情仍然未了。企业因为疫情受伤不小,经济增长速度势必受到影响,如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往日繁荣的经济活力。为此,律师特别就政府从财税方面对企业的帮扶政策进行梳理,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复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地方税务局相继发布多项税收规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根据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我们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物资税收、小微企业特别税收、支持复产复工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归类整理(截至2020年2月17日): 


一、企业所得税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备注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

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备注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

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备注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

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4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91号)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备注

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备注

1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支持复产复工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

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纳税申报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 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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