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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中山·京讲| 从当当网印章之争说起

作者:

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程佩筠律师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原CEO、联合创始人和股东李国庆到当当网办公室取走公司印章,在此后发微博称其已在4月24日的股东会中被选举为当当董事长兼总经理,现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当当公司印章。



4月28日,以李国庆个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方式发布《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



4月30日,以加盖公章的方式发布致当当合作伙伴的《说明函》,表示李国庆以董事长兼总裁的身份全面接管当当。



另一边厢,4月26日,当当网发布声明表示:“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这究竟是家事,还是公司的事?


按照李国庆于4月27日微博发文的逻辑,由于公司91.71%的股份都是“我们夫妻二人”的,推定二人就是一致行动人,有异议也是家事;而在三个小股东合共8.29%(李国庆先生原文存在笔误)的股权中,占8.01%股权的股东支持“我”当董事长,形成了多数决,所以股东会决议有效。而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来看,俞渝持股比例为64.20%,李国庆持股27.51%,如果没有俞渝的同意,股东会便不可能达成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2/3多数决,也即无法将执行董事制度变更为董事会制度并选举出董事会成员。


股东决议的有效性决定了此次“夺章”行为的合法性。因为股东会决议有效性的争议需要法院的裁判,在此无法展开讨论,而这一事件除了引发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外,还引起了人们对印章法律效力及管理制度的关注。


从法人的本质来说,法律已经赋予公司以人格,但由于公司法人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其意志需要通过特定的自然人代为表达,此时自然人便具有了双重属性,一是代表法人的行为,一是代表自然人个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交易中出现身份混淆,公司印章起到了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作用。


李国庆“接管印章”的目的,可以理解为担心印章的使用没有正确地代表公司的意志,也为了通过印章来表达此时公司的意志。公司印章所有权属于公司是公认的,而公司的印章到底该由谁控制呢?对此,我国法律未有明文规定,而将其纳入公司自治的范畴,而在实务中,把印章的管理、使用、控制权限等写进公司章程的情况并不常见,常采用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若干种的印章控制方式。当中,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控制并使用是最常见的方式。


从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看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决策机关,经理是决策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各个机关之间起到合理的权力配置、相互制衡的作为。


治理结构上,董事会/执行董事对经理的执行工作起到制衡作用,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在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中选任的,当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归为同一人时,便必然导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三个角色由同一个人担任的结果,就如同当当系的绝大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样,其结果必然是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的高度集权。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实际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印章都是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掌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加上公司印章的控制权,实际可以掌握公司几乎全部业务控制权、公司资产处理权及人事任免权。


所以,公司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决定了谁控制印章及其控制印章可实现的权限。


另一个问题是,盖了章的文件是否就一定能体现公司的意志?


当公司印章的所有权人(即公司)与控制人利益相冲突时,或者控制人意图谋取不当利益时,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就容易存在冲突;另外,因为印章的管理不规范,也可能导致印章被盗用或被越权使用的结果。


那么,既然以印章代表公司意志的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从立法者的角度看,是否有其他更优的替代方式呢?


我们先来看看欧美法系的部分国家是如何解决公司意志表示的问题的。


美国所有州的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刻制印章。在没有刻制印章的公司,可以签名代替;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美国所有公司均不使用印章,某些特定用途和领域还是要求使用印章的,但一般的公司业务中,签字或手写的印章模板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澳大利亚,大部分公司没有印章,而普遍认可亲笔签名的效力。


英国,虽然也有规定普通印章(Common Seal)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的制度,但现行的公司法并不强制要求公司刻制印章。对于没有普通印章的公司,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授权公司成员以签字方式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的董事或者秘书则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英美法系对印章使用的依赖度更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普遍认为亲笔签字相比于公章更不易造假;使用印章无法确定责任的承担,因为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拿公章来盖章,而签字则只有本人才可以;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也使得个人签字的代表效力被广泛认可。


在我国,玉玺、官印、兵符等印章的使用具有悠远流长的历史,以致于无论在制度上还是人们心理上,公司印章都被视作代表着公司至高无上的“权力”,不难怪在当当网公章争夺事件发生后,众多网友戏称此为“玉玺”之争。虽然与欧美法系相比,我国公司印章的制度有着不一样的历史背景及使用习惯,但笔者相信,随着国际化的进程、电子签名的普及以及信用制度的完善,印章的效力制度必然会得到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达到更准确地表达公司意志的目的。


而在此展望的实现之前,吸取前车之鉴,让公司印章得到更合理的控制及管理,首先需要从源头上着手,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对公司控制权进行合理的配置,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各机关的监督、制衡作用,防止公章成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掌控公司全部经济利益的工具,让取得印章控制权的机关受到有效的监督及制衡。


同时,为了避免盗用、滥用公司印章行为的发生,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印章管理、使用、外带等制度,防止因管理疏漏而造成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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