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