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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法律法规
  • 新规速递 | 金融监管总局《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

  •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3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 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 2010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 , 是指取得 《 支付业务许可证 》 , 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受理 ” 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 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引发的民事案件大幅增加。鉴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审理该类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在中山市召开了全省法院伪卡(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商事审判庭的负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

  •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监发[2014]10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提出以下要求: 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二○○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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