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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律法规
  • 新规速递 | 工信部《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现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3月13日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

  • 新规速递 | 文旅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2月21日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

  • 新规速递丨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 新规速递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1月1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

  • 新规速递丨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2023年1月13日附件内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 新规速递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最终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促进消费对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助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1.以最严的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食品和药品生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文 件 号】〔1986〕民他字第45号【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1986年10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1986年10月3日  〔1986〕民他字第4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 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 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

  •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 粤高法发[2001]4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为正确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审理好婚姻案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程序问题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前款所称的婚姻”是指登记婚姻;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

  • 最高法-继承法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一、关于总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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