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2023年1月13日附件内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