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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京讲丨蔡盛长律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5日公布了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因司法解释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师中山”)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特制作《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列视频,视频由京师中山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蔡盛长律师主讲。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



上一节课,我们讲到黄老板与陈老板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假如,黄老板完成了商业楼的建设施工,与陈老板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这3000万的工程款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明白一点说,合同的内容如何约定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就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回到建设工程合同来说,若合同约定工程款是3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就应付款3000万元;若发包方拖延付款,则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这是仅针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


如果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呢?3000万元的工程款还能要求如数支付嘛?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还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嘛?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但是承包人要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同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若合同无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回到前面的案例,黄老板的3000万工程款能要回来嘛?答案是,可以,但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里还有个问题,《民法典》说的是折价补偿,而不是如数补偿,这里面留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同时留给发包方相当好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发包人要挑工程的毛病达到减少工程款的目的,就容易多了。


还有个问题,就是工程款能否要求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呀?《民法典》没说。如何处理较为合理呢?这得分三种情况来看:


(1) 若发包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而且负主要责任的话,承包人可以要求资金占用费,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而是按起诉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自起诉之日始计算;


(2) 若合同无效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可以判决自付款期限届满后按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


(3)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工程款来说,合同无效与有效,直接影响到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承包人来说,有巨大的影响,这就不是几万元的差别,而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差别,这些利息,有时可能会超过正常的工程纯利润。所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对合同效力的争议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此外,在建设工程领域,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争议,也是多发事项。下一节课,我们来探讨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争议的解决问题。



蔡盛长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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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长期办理各类诉讼纠纷解决案件,对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公司合规、证券法律业务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与实践;自2006年始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承办了较多的各类商事仲裁案件;2017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多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年担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人自2003年始担任中山市建筑业协会的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及专业能力获得建筑业协会历届会长及秘书长的高度认可。本人牵头组建了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团队,成功协助“光阳游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开创了原任职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先河,也是中山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的先锋。

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专业从事上述三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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