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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律所青年说丨强奸罪与猥亵罪如何界定、区分?遭遇性侵如何取证?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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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

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今日,网民“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发帖称,其曾于2019年遭电视节目主持人钱某强奸。对此,上海警方高度重视,即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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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阿里女员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文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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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近发生的几起性侵案件的新闻报道,不知大家是否有留意到,同样是酒后受到侵犯,为什么吴某凡和钱某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而“阿里女员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文涉嫌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二者如何区分?

当然,在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方面,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每一个性侵案件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们身边,遭受性侵的被害者仍不在少数。那么,当女性不幸遭遇性侵犯时又该如何第一时间取证?不禁引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就以上两个问题略陈管见,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如何区分


一、定义不同
(一)什么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法律上,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有以下三点:一是有没有采取强制手段;二是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三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一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
二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
三是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我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近年来,我国法律逐渐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的立法保护工作,如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一条新的性侵犯罪,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并且将性同意能力的年龄提高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该罪规定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只要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和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侮辱罪也有强制行为,但其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主要是以性交之外的其他亵渎他人性尊严为目的的性侵类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存在疑问,为什么该罪犯罪对象不仅仅限于女性,而是包含十四周岁以上的所有自然人呢?
 那是因为,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扩大了刑罚面,这一立法是对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重大突破。可见,强制猥亵、侮辱罪不限性别,女性对男性、同性对同性,均可以构成本罪。
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不叫强制猥亵罪,而是定猥亵儿童罪。


二、从犯罪构成的条件分析,二罪存在如下区别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方可构成该罪,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该罪
犯罪客体女性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权利性交以外的他人性尊严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强制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性交以外侵害他人性自由的故意。可以理解成有各种性交以外的让人感到性羞耻、亵渎他人性尊严的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具有性交的行为)强制性的性的结合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例如,使用暴力、胁迫、灌酒、下药等手段,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性交之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亵渎他人性尊严的行为。强制猥亵通常表现为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性欲的淫秽行为,如亲吻、玩弄生殖器等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量刑方面存在差异
(一)强奸罪:1+6
1、法定刑:犯该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升格刑:具有以下六种加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1+5
1、法定刑:犯该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定升格刑:具有以下五种加重情形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的,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3)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4)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二罪的犯罪对象存在差异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4周岁及以男性

16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男女都可构成
被害人女性14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男女都可构成







从“明星吴某凡事件”到“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再到最近的“知名主持人钱某被曝性侵”事件,近段时间以来,性侵话题逐渐蔓延发酵,“性侵”成为新闻中的高频词汇。然而,事实上这些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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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8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强奸罪”,共检索出197844篇文书, 2016年至2020年审结的强奸罪案件呈现趋平状态,分别是 42333件(2016 年)、30011 件(2017 年)、33957件(2018年)、34244件(2019 年)、29164件(2020年)。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近五年以来,我国强奸罪刑事案件数量仍然处于较高的状态,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性侵现状已经是一个无法被忽视的问题了!另一方面则暴露了我国对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对于屡屡发生的性侵案件,维权的关键是通过合理的方法获得有力的证据,而最难的就是取证问题。那么,对此我们能做些什么?如不幸遭遇性侵,女孩们又该如何第一时间取证?


遭遇性侵如何第一时间取证?


如女性不幸遇到暴力或者胁迫性侵,首先一定要尽力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要激怒性侵者,以保证自身生命安全为重);其次尽量留下完整的证据,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



性侵的证据较难保留,而且容易消失,女性一旦遭受性侵害,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保留事前性侵者书证和视听资料
实践中,性侵者可能会在事前就通过语音、邮件、信息骚扰受害人,受害人收到以上骚扰讯息后不要偷偷处理掉,且受害人最好表现出坚决反对态度,这种能证明发生过性骚扰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邮件或物证一定要保留(有条件者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2、遭遇性骚扰后,不要洗澡,保留精液等最直接证据,并及时报警,验伤。
3、及时保存物证
(1)保留事发现场有擦拭过或者带痕迹的纸巾、避孕套等。
(2)保存被性侵时被扯坏的衣物,尤其是内衣内裤,上面可能存有性侵者体液和DNA,把它们交给警方。 
4、及时拍照录像,把在被性侵时身上留下的伤痕留底。同时详细记录事发时间、地点、人物、衣着、行为等关键信息,方便取证。  
5、监控视频:留意事发现场或附近是否有监控,报警要求封存、调取视频。 
6、证人证言
(1)事发时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制造目击证人;
(2)受到侵犯之后及时向知情的同事、朋友、老师等(遇到性骚扰最好尽快告诉可信任的人,并保留被性侵后与好友倾诉的通信记录。在案件审理中,证人可以证明被害人为制止性骚扰所作的努力、性侵对被害人带来的影响);
(3)其他遭遇过该施暴者性骚扰的受害者等。
7、事后性侵者的书证和视听资料
性侵多发于熟人、朋友之间,往往自知理亏,事后想要通过安抚等方式掩盖性侵的事实,或者为以后长期性侵做准备。因此要保留好性侵者事后发给受害人的信息,保存好性侵者承认性骚扰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有条件者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8、有的性侵者为了掩盖事实,会给受害人礼物或财物等。如果受害人接受了礼物,虽然不能改变被性侵的事实,但会给立案带来困难。所以被性侵后不要接受施暴人的任何礼物。 
9、向有关部门机构求助记录:如向公安、妇联、用人单位、学校、公益机构等部门机构求助的记录。 
10、证明精神损害程度的证据:精神科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心理咨询记录(求助时一定要说明自己遭遇性侵的事实,让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如实记录,以便法院推断性侵和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
11、尊重事实,勿要谎报警情、虚构或捏造强奸事实,如果是诬陷毁谤则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结语

在中国,我们谈性色变。正如柴静所说:在我们的性文化里,把生育当做性的目的,把无知当纯洁,把愚昧当德行,把偏见当原则”。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思想观念使得更多的丑恶隐藏在阴影中,曾看过台湾女作家林奕含的书写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书中李国华说“他发现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会觉得是她自己的错,连她都觉得她自己错。罪恶感又会把她赶回到他身边。

强暴是社会性的,没有一次性暴力是施害者独立完成的。故在此真切地希望每个人在遇到自己不舒服、不愉快和难以接受的事情时,勇于说不,如不幸遭受到侵害,请一定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344页 观点编号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④人民网海南频道微信公众号:【请保护好自己】面对性侵犯,除了说“不”,我们到底还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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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与民事交叉法律事务部成员,民商法学学士,于2019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律职业、律师执业道路有着充足的热情与自信。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脚踏实地,厚积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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