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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京讲丨浅谈孟晚舟事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1924华为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获释重回祖国怀抱有五星红旗的地方就有信念的灯塔如果信念有颜色那一定是中国红结束接近三年的异国诉讼风波之后孟女士以其亲身经历及深切体会告诉我们在错综复杂的国际法律和政治环境下拥有祖国这一坚强后盾的重要性在这举国欢腾的时刻笔者也借着对国际法的浅薄了解跟大家一起聊聊该事件中大家所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




 在1028天里,
 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是如何发展的?

美国与加拿大于1976年签署了引渡条约《Canada Extradition Treaty with the United States》。根据该条约,美国要想将孟晚舟成功引渡回本国,需要满足“双重犯罪原则”。按照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的规定,须满足以下条件才会被引渡:(1)所涉犯罪的刑期依据引渡国的法律能够被判处2年以上监禁或更严重刑罚的;(2)在已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所涉犯罪的刑期根据加拿大法律能够被判处2年以上监禁或者更重刑罚的。

在孟晚舟事件中,美国在孟晚舟被加拿大暂时扣留后,向加拿大外交部发出了正式引渡请求。加拿大在收到请求后决定启动引渡审理程序。司法部长向卑诗省高等法院发出扣押申请,法院在接到司法部的申请后,签发了对孟晚舟的扣押令。此后,加拿大法院先后召开了保释听证会和引渡听证会。

在引渡听证会中,在引渡法官的主持下,主要就两个问题展开讨论,一是确定被捕者是否为引渡国要求的人,二是对引渡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足以证明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听证会从2019年5月8日确定庭审时间表起,经过多次开庭,于2021年8月18日结束全部审理。据华为加拿大公司发表的一份声明表示,在法庭辩论阶段,孟晚舟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引渡的4个分支,分别为:政治驱动、非法拘禁、重大遗漏和错误陈述、违反国际习惯法。引渡听证程序原计划于2021年10月21日宣布听证裁决结果。2021年9月24日,美国当局在与孟晚舟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中同意撤回其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引渡请求,至此,引渡程序告一段落。



 假如引渡程序继续进行,
 孟晚舟还将经历什么?

根据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引渡听证会结束后,程序还远没结束。司法部长将最终决定是否签发引渡令,被捕者可以向司法部长提交意见书,阐述自己的诉求。司法部长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其认为被捕者引渡后无法得到公平审判,可以拒绝签发引渡令。如果司法部长签署引渡令,被捕者认为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复核。如果认为上诉法院判决不合理,被捕者还可以向加拿大高等法院申诉。

由此看来,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是一个复杂且旷日持久的过程。



 孟晚舟案最后是如何解决的?

众所周知,美国的诉讼制度极为复杂,一个案件走完全部审判程序往往耗时数年。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涉及反腐败、违反出口管制等商业犯罪行为,会根据《联邦量刑指南》、《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商业组织刑事追诉准则》等,在考虑证据的充分性、胜诉的几率、判决有罪可产生的阻吓作用、非刑事责任的替代性效果等因素后,采取灵活执法处理方式,最常见的包括: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暂缓诉讼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不予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和终止调查决定(Declination)。

其中,暂缓诉讼协议是指联邦检察官根据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迅速审判法案》,通过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一方面将起诉文件提交法院,另一方面会同时提交暂缓进行诉讼的申请,给予被告方一定时间期限纠正其违法行为,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在适用上,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因为未到审判阶段,法院对此类协议不会作出实质性审查,法官只起到相当于“见证人”的作用。

孟晚舟最终就是因为与美国检控方达成了暂缓诉讼协议而获释的。



《暂缓诉讼协议》约定了什么内容?

美国纽约东区检察院办公室、美国司法部刑事司洗钱及资产追赃科、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局反情报及出口管制科(合称“检控方”)共同与孟晚舟达成的《暂缓诉讼协议》的内容大致为:

检控方同意暂缓对孟晚舟的起诉,暂缓起诉期间为孟晚舟在加拿大逮捕之日起4年;

美国政府同意撤回其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请求;

孟晚舟以个人担保的方式获释,并保证不会实施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只要孟晚舟遵守协议的所有义务,检控方将撤回对孟晚舟的四项起诉;

孟晚舟确认该协议附件A《事实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孟晚舟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就该案所受到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向美国政府或其雇员提起赔偿请求的权利。



美国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让我们再次假设,如果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国,那么她将不得不面临美国法院的刑事审判。那么问题来了,正如很多人所不解的,汇丰银行总部在英国,孟晚舟是中国公民,华为是中国大陆企业,Skycom(星通公司)是中国香港企业,其被指控的不实陈述行为发生在香港,这些都跟美国没有关系,美国为什么具有管辖权?

美国自认为具有管辖权的逻辑是,孟晚舟对汇丰银行“虚假”陈述了华为与星通公司的关系,使汇丰银行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处理了华为公司的美元业务,而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简称SWIFT)进行与伊朗有关的业务都受美国管制;此外,汇丰银行因此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的相关法律并“可能”面临美国司法机关的制裁。

孟晚舟律师团队则认为:孟晚舟被指控行为的发生地和关系方都与美国无关,美方的起诉违反习惯国际法。



什么是“长臂管辖”?

管辖权是该案在引渡听证程序乃至审判阶段的重大争议点。因该案已被暂缓起诉,故不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但笔者留意到,当谈及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时,众多文章不约而同地提到“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这一概念,在此,让我也来尝试给大家解释一下。

“长臂管辖”来源于美国民事诉讼领域。美国一个州对某案件具有民事管辖权,需要同时满足对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对事管辖(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对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分成一般管辖(General Jurisdiction )和特殊管辖(Special Jurisdiction)。一般管辖是传统的对人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在该州、受送达时在该州、同意或应诉且不反对管辖权。随着州际贸易和旅行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本州居民在本州发生案件后离开本州,一般管辖权显现出其局限性。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中,法院确立有别于一般管辖权的特殊管辖权,即在一般管辖要求的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要想获得管辖权,仅须存在“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从而使案件不会违反“传统观念的公平竞争及实质正义(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此后,美国的州和联邦先后制定了可实施特殊管辖的长臂法案(Long-arm Statute)或长臂条款(Long-arm Clause),故特殊管辖也被称为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如果非居民被告在本州以外的行为对本州产生了影响,在满足“最低限度联系”和合理性审查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该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可见,特殊管辖权的建立确实大大拓宽了美国法院对人管辖权的范围。



美国的域外管辖等同于“长臂管辖”吗?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国会开始大量制定含有域外适用条款的法律,以实现其霸权主义目的。例如,美国国会通过《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禁止贿赂美国境外外国官员等行为;通过《对敌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赫尔姆斯-伯顿法》(Helms-Burton Act)(又名《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达马托-肯尼迪法》(D’Amato-Kennedy Act)(又名《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等单边制裁法案,管制或禁止目标国的商品进口或出口,对目标国外部融资、对目标国及其公民对外投资设置限制等。

然而,如前文所介绍的,美国法上的长臂管辖是指民事诉讼领域对人管辖中的特别管辖,当我们谈论美国的域外管辖或者美国法的域外适用时,不宜直接引用或将其等同于“长臂管辖”。



我国应对美国域外管辖的立法反击

为应对美国具有霸权主义特色的单边制裁法案,制约其不断拓宽的域外管辖权,我国的立法工作使出了“组合拳”。

2020年9月19日,我国商务部公布并实施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旨在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经贸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否认外国管制和制裁措施的域外适用效力,支持利益受损的中国实体对相关外国实体起诉求偿,更好地维护中国实体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9日,我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目的在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指明了当权益受到外国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不当侵犯时候,如何自保并请求行政和司法救济。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反制干涉我国内政的单边制裁、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以上法律和规章的出台,共同筑起了以“反制-阻断-制裁”为核心的法律防火墙,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霸权行径的态度。



从孟晚舟事件中,我们得到什么启示?

从暂缓诉讼协议的内容来看,孟晚舟仅同意确认了事实陈述的部分,但并没有以认罪、巨额罚款作为达成协议的条件,对孟晚舟来说,为重获自由没有作出重大退让;对中、美、加三国来说,这一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已紧张多时的外交关系。这不失为一个多赢的解决方式。

孟晚舟的获释,不仅是正义的体现,是法律团队及多方持续努力的成果,更是我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警示作用,在国际商业活动中,须提高对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视程度,做好国际经贸合规审查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卷入违反某国法律的诉讼漩涡。当遇到国际贸易争端时或遇到外国法律和措施的不当影响时,务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坚定地拿起国家所赋予我们的法律武器,积极应对有关司法程序,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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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佩筠律师

程佩筠律师,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监事会主任、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在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各类法律风险。凭借过往招商引资及外资企业的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程佩筠律师善于处理各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国际贸易纠纷、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及国内民营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业务等。

律师专长领域: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与日常法律事务、民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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