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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维权取胜——近两年国内交通银行系统“无卡取款”第一个胜诉判例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密码也没泄露,钱却“丢”了。丢钱储户的身份有点特别,他是一位在北京执业的律师——作为一名律师,自己名下借记卡中的一万多元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子取走。他必须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在与发卡行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既是银行储户又是律师的刘仁堂将对方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历经5次开庭,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刘仁堂自己担责30%。刘仁堂不服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在此案中承担赔偿储户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无卡取款 储户被盗万元


刘仁堂于2007年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办理了一张理财卡,“这张借记卡一直在正常使用,卡被盗刷之前,并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发生。”刘仁堂对记者表示。


2015年1月28日,因事回到青岛老家的刘仁堂发现,自己尾数为3791的借记卡上被别人取走了11800元。发现异常后,身为律师的刘仁堂立即采取行动,他首先拨打了该银行客服电话对银行卡进行挂失,随后进行报警。


回到北京后,刘仁堂与银行沟通中获知,“在我回老家的第二天,有人冒用我持有的尾数为8016的手机号码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通过‘无卡取现’功能进行了取款预约。就这样,我那上尾号为3791的卡上被取走了11800元。”通过银行监控发现,刘仁堂借记卡上的钱是由一陌生男子在江西省赣州市华苑小区ATM机上分三次取走的。 


“我一直没想明白,骗子是如何用我的手机号拨打的客服电话,从而实现了无卡取款呢?”刘仁堂说,“我手机没有丢失过,卡也没有挂失过,从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也未显示当日使用该手机拨打过银行客服电话。”此外,刘仁堂并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借记卡在什么时候开通了“无卡取现”这一功能。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仁堂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告上法庭。


图: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 储户承担三成责任


对刘仁堂账户存款被盗取的情况,华威路支行无法给出解释,并拒绝赔付。刘仁堂认为,华威路支行未通知也未经持卡人同意就开通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预约取款业务,并接受了错误指令,最终导致其存款被盗,应当赔偿其损失,故要求华威路支行赔偿存款1185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华威路支行认为,己方推出的无卡取款业务,需要客户使用网银签约的手机号拨打客服电话,或在其手机银行上进行ATM无卡取款预约;预约过程中还需要输入银行卡卡号、查询密码、预约取款金额、6位预约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本案中,通过华威路支行后台系统查询显示,2015年1月27日13时29分25秒,刘仁堂通过其签约手机拨打了交通银行客服电话,成功预约了一笔无卡取款,取款过程中,未见任何异常。此外,人民法院以往审理借记卡盗刷案件时,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的主要理由是银行卡应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而本案可能涉及的是刘仁堂的号码被复制或者被盗用,该事实的发生与手机通讯运营商有关。最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刘仁堂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受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并未告知刘仁堂无卡取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存在过错。无卡取现业务需输入银行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银行无法获悉或控制,刘仁堂对密码泄露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仁堂自负30%的责任。华威路支行赔偿刘仁堂律师八千多元的经济损失并赔付相应的利息。刘仁堂并不满这一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图: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 储户完胜


“我的存款被盗刷后,银行对该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产品增添了‘短信动态验证’,以弥补安全漏洞,但事后补救并不能免除银行对无卡取款功能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相应责任。”刘仁堂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华威路支行与刘仁堂对涉案银行资金盗取之责任认定及对损失的承担比例问题。该争议涉及的关键问题有三个,一是华威路支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及风险防范义务;二是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功能时,华威路支行是否尽到告知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三是银行卡密码泄露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无卡取款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在便利客户交易的同时,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卡的便利条件,趁机盗取客户资金的新型作案手段。银行作为该项业务的开通机构和相关技术设备提供者,对客户卡内资金安全承担保障义务。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整个无卡取现流程包括两步,一是电话预约,在此过程中需要用客户在银行预留的签约手机号码拨打客服电话,输入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预约取款金额,并临时提供六位预约验证码才能进行;二是取款,在预约的时间内到ATM机上进行操作,输入预约手机号码、交易密码、取款金额,即可以取走现金。整个操作流程涉及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三项业务,其中开通手机银行可以进行无卡取款,但通过预留手机号码预约无卡取现服务必须通过开通电话银行功能实现,在ATM机上无卡取现必须开通自助银行功能实现。而只要申请开通电话银行业务和自助银行业务,电话预约、在ATM机无卡取款这两项辅助服务就自动开通,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客户对于该功能存在盲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的权利。


关于银行卡密码的保护问题,法院认为,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完全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刘仁堂是否泄漏密码仅是对事实概率的判断,并不能以此作为最终承担责任比例的依据。


综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威路支行赔偿刘仁堂存款本金11859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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