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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法规
  • 新规速递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重磅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9月8日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的专家咨询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证

  •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6号 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

  •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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