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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聚焦丨我所律师参加《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协商论证会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的职能作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各民主党派专家代表召开立法协商论证会,听取对《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师中山分所”)农工党员、执行主任黄文忠出席论证会,并就该条例有关条款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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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会议现场



会上,农工党员、京师中山分所执行主任黄文忠围绕文明行为主体、文明行为规范、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文明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积极发言。

多年来,黄主任一直热心公共事务,积极参政议政,多次参加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协商论证会,例如《中山市侨房保护》、《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条例》、《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展现了法律人的专业优势和社会担当。


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我市2005年被评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显著提升。但是,我市在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生活、网络电信等方面仍存在很多不文明行为。为了持续巩固和深化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徳建设,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地方立法与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立法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用法治引领道德,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条例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促进文明行为领域的职责。

(二)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引领市民日常文明行为。

(三)巩固和深化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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