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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京讲丨京师中山分所成功举行《刑事案件办理之会见实务要点》专题学习讲座8月27日下午,京师中山分所投资合伙人、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汪兴华律师开展了《刑事案件办理之会见实务要点》为题的讲座。 图:学习现场 汪律师根据自己十几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研究总结,详细讲述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的各种风险注意事项以及各个阶段的会见实务要点。 汪律师在讲座中首先就一些律师会见中常见的执业风险问题结合一些案例进行了有重点的讲解,包括: 1、不能带家属进去会见; 2、不能传递物品信件、不能随意传递信息; 3、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共犯的信息及供述内容; 6、不能教唆当事人串供、作伪证; 7、不能自称有关系、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8、尽量要制作会见笔录等等。 随后,汪律师就刑事案件全程委托的常规会见节点进行了列举并说明: 此后,汪律师就具体每次会见的实务要点进行了讲解。 一、侦查阶段会见 (一)、逮捕前的会见 1、对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逐渐建立信任关系; 2、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了解案情及讯问情况; 4、告知当事人所涉罪名、量刑、案件流程、权利义务等; 5、告知当事人辩护人工作内容,强调本阶段工作内容,沟通辩护意见等。 (二)、逮捕后的会见 1、了解讯问情况,沟通、分析案情; 2、同当事人沟通、分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行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同当事人沟通《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 2、同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 3、与当事人沟通并初步确定辩护方案; 4、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检察官的讯问。 三、一审阶段会见 (一)、公诉后的会见 1、同当事人沟通《起诉书》检察机关起诉的意见; 2、同当事人进一步核对相关证据; 3、同当事人沟通并确定庭审辩护方案。 (二)、开庭审理前的会见 1、向当事人告知一审庭审流程; 2、指导当事人应对发问; 3、告知辩护人发问内容,指导应对发问; 4、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法庭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 5、除法律层面辅导之外,庭审前的会见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层面的辅导。 三、一审审判阶段会见 (三)、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会见 1、沟通一审判决意见,如上诉,沟通上诉意见及风险后果; 2、如不上诉,提供服刑期间相关规定及建议。 汪兴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