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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华—律师
汪兴华—律师 执业证号:14420200710600131 部门/职务: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中山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南区街道总工会第二届经审委委员、中山律协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州仲裁委会仲裁员等。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商事仲裁、企业劳动关系与刑事合规、疑难经济纠纷处理。 简介:具有20年律师行业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辩护经验。曾先后参加中山市律师服务企业工作团、中山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中山市涉法涉诉服务律师团等多个组织,热心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在中山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公众媒体进行案例点评。 承办案例: 1、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 侦查阶段取保,未移交起诉); 2、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不起诉); 3、田某涉嫌盗窃罪案(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量刑大幅降低); 4、陈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两次补充侦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5、张某某涉嫌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实刑改判缓刑); 6、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指控金额160万,判决认定仅60万,量刑大幅降低); 7、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 侦查阶段取保,未移交起诉); 8、杨某涉嫌强奸罪案(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重罪变轻罪); 9、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指控赌资高达亿元,且系主犯,轻判3年); 10、袁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案( 侦查阶段取保,未移交起诉); 11、陈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轻判缓刑) 12、叶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 (不起诉); 13、涂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起诉); 14、杨某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不起诉); 15、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案(轻判缓刑); 16、蔡某某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改判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