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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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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华—律师

执业证号:14420200711600131


部门/职务:北京市京师(中山) 律师事务所投资人、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会仲裁员。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商事仲裁、侵权纠纷、企业劳动关系与刑事合规 。


简介:执业十余年,办理过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在刑事辩护、商事仲裁、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 企业法务等方面办案经验丰富。始终坚持以专业水准和职业诚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任中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担任中山市律师服务企业工作团、中山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中山市公益服务律师团、中山市涉法沙诉服务律师团等多个组织成员。

曾受邀多次在中山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媒体进行案例点评。


承办案例:

1、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侦查阶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走私,之后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取保候审未逮捕未起诉。

2、陈某某涉嫌强奸罪案。多次提出指控强奸的证据不足,退查两次后检察院不起诉。

3、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多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2人重伤。提出多个有效辩点,最终轻判并适用缓刑。

4、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案。在侦查阶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该案应系邻里纠纷,不应构成犯罪,意见被采纳,最终撤案处理。

5、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利用网络平台收受赌资达1.4亿余元,且为主犯之一,经有效辩护轻判3年。

6、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侵占金额为160万左右,经有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仅60万左右,轻判3年。

7、钟某某诉中山市XX管理中心、中山市XX科技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一审驳回,二审改判支持全部诉求。

8、倪某某、周某某先后诉XXX等四家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车相撞事故,同时两份责任认定书,受害人植物人状态一年多后死亡,多个争议焦点且争议很大。代理受害人索赔最终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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